当前位置: 首页 
公共服务 在线办事 危防类 办事指南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新版)

发布时间:2009-12-19 浏览次数:字体:【
一、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 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拆解、修造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1、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3、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4、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5、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6、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6、测爆证书(必要时);
7、《废钢船登记证书》(必要时);
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
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许可的实施)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
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
10、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实施)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二)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辖区国际、沿海航行船舶的实施)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其所持的燃油污染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燃油污染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实施)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影印件;
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注:受理对象为在江苏海事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
(四)《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实施)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航行国际航线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3、《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内容符合《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应急计划编制指南》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37条、附则Ⅱ17条的要求;
4、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5、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6、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影印件;
5、《(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及影印件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影印件;
6、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注:受理对象为在江苏海事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
(五)《程序与布置手册》的审批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国际和沿海航行船舶的审批)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散装有毒液体的国际航线船舶及沿海航行船舶;
2、《程序与布置手册》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3、《程序与布置手册》符合《73/78MARPOL防污公约》附则Ⅱ的要求和2004年修正案中《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规定的要求。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及影印件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影印件;
4、《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5、《程序与布置手册》;
6、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六)《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实施)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本船籍港船舶;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符合船舶实际状况。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3、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工本费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