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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大家好,这里是江苏省海事局在线访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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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我们就这次活动,邀请了江苏海事局相关处室的几位专家,对新旧《船舶签证规则》下申请船舶签证差别的问题,在线解答大家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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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93规则》和《07规则》适用船舶有哪些差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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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一)除《93规则》规定的船舶应当办理签证外,《07规则》规定公务船舶应当按照规则办理签证; (二)办理了基础口手续的航行香港、澳门地区5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及各种非机动船舶,不再需要办理船舶签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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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新规则下对于需要办理签证的情形有哪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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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07规则》明确:船舶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应当办理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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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新旧规则规定的船舶签证时间有什么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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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一)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船在进港后24小时内办理签证,不再需要在进港后立即办理进港签证。进港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船舶,进港签证和出港签证还可以同时办理; (二)除进港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船舶进港签证和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外,船舶进港签证必须在进港后24小时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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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船舶签证申请主体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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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一)船舶签证可以由船舶、船舶经营人申请,不再需要按照《93规则》要求必须由船舶申请; (二)被拖轮可以由被拖船、拖轮、被拖船经营人、拖轮经营人申请,不再需要按照《93规则》要求必须由被拖船或拖轮申请; 五、船舶签证申请人员有哪些要求 申请人员可以是船长、船舶经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不再要求必须是船长或船舶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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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船舶申请签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有无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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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一)不再需要提交的材料: 《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二)新增加的材料: 1.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2.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于国际航行的客船、500总吨以上货船,国内航行的跨省航行载客50人及以上的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载客50人及以上的所有跨省航行的客船(内河客渡船除外)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港内作业的除外);500总吨及以上沿海跨省航行的散货船和其他货船); 3.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滚装船舶); 4.护航申请书(适用于申请护航的船舶); 5.船舶营运证(适用于老旧船舶); (三)便利措施:有关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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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船舶签证材料审查有哪些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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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一)明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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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办理签证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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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需要重新办理签证,轮机长(正司机)或担任相应职务的船员变动不再需要重新办理签证; (二)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需要重新办理签证,《93规则》为办理出港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的需要重新办理签证。 九、申请签证方式有几种 《93规则》规定的签证方式仅为书面申请,《07规则》规定可以通过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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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临时进港需要办理签证有什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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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07规则》规定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锚泊和航经港区水域的船舶有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签证,变动船长以外的持证船员不再需要申请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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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拖轮船队中途加解驳船需要签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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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07规则》规定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的拖轮以及其他驳船不再需要办理船舶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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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紧急出港的船舶签证如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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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07规则》规定: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禁止不报告就出港。缉私、维护航标等原因紧急进出港的船舶需要按照一般船舶申请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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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未设签证站点的船舶签证怎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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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93规则》规定出发地或目的地未设港务监督或签证站点的,船舶应到途经就近的港务监督或签证站点办理签证。《07规则》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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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关于短期定期签证有什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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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一)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油轮、海上定线客船也可以申请短期定期签证;在港内以及以上范围固定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签证; (二)《93规则》规定,定期签证需要定期签证资格审批和定期签证许可,《07规则》规定不再需要进行定期签证资格审批; (三)《93规则》以及相关规定,航线或航行区域涉及不同海事管理机构时,需要协调相关的海事管理机构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做出批准;《07规则》规定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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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年度签证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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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一)年度签证是新的船舶定期签证种类。年度签证比一般规定的附加条件为:安全诚信船舶、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二)年度签证受理机关: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 (三)年度签证申请材料:除需要提交申请一般签证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安全诚信船舶、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的证明文件; (四)年度签证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年度签证的效力: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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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船舶进出港报告有什么新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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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船舶进出港报告是《07规则》新设置的便民措施具体要求为: (一)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船舶,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二)报告方式: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三)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四)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进出港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93规则》没有此项规定; (五)航次签证船舶在进港前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港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船舶无论在港停留多长时间,进港签证和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但进港报告是倡导性规定,不是强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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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船舶签证簿填写上有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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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一)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船舶签证申请单和船舶签证簿合二为一,无炭复写; (二)设计更加简洁、科学、便民、合法; (三)新增船舶经营人可以申请船舶签证簿的核发、换发、补发; (四)新增船舶签证簿可以在非船籍港换发; (五)申请船舶签证簿不再需要提交大量的证书文书,申请核发时仅需要提出申请即可,申请换发时需要提交申请和前一本船舶签证簿,申请补发时应当提交最近一次经海事管理机构签证的船舶签证申请单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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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船舶签证簿的注销和保存该怎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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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簿使用完毕后不再需要送港务监督检查注销,由换发签证簿的机构剪角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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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船舶签证监督检查有什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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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一)应当协助和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二)被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船舶办理签证,被要求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查处的应当予以配合。如果拒不改正,可能会被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 (三)被发现船舶不再满足办理定期船舶签证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航次船舶签证,海事管理机构将撤销定期船舶签证; (四)被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签证:尚未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撤销船舶签证;已经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将进行调查处理或者通知下一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记载情况,并将情况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1.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 2.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 3.船舶被禁止离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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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
高速客船、滚装船有什么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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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 |
交通部对高速客船、滚装船等特殊船舶的签证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具体规定为: (一)高速客船必须每天申请签证; (二)滚装船需要提交船长声明和车辆装载记录; (三)滚装船需要到现场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