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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遇险报警(12395) 警钟长鸣 
 
“浙XX”轮未按照规定记载油类操作情况

发布时间:2009-12-21 浏览次数:字体:【

 

【案情介绍】

当事人:“浙XX”轮,船籍港:舟山,船舶种类:干货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轮船有限责任公司,总吨:3086,净吨:1820,主机功率:600千瓦。

2008年5月3日1000时,该船在南京江海码头卸煤作业期间,南京海事局第四执法大队海事执法人员对该船检查发现,该船舱底水较多,对该船《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船2008年4月19日在宜昌港区处理船舶残油300KG和油污水500KG未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该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一)项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下罚款  。

本案中,南京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该轮船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船舶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违法原因】

1、船舶只重视经济效益,缺泛海事法规学习,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具体要求;

2、环保、法制意识不强,对全面正确记载《油类记录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3、对主管机关核发的《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如何正确使用不完全理解。

【证据收集】

本案中,执法人员将油类记录簿的内容与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发现了上述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复印了《油类记录簿》相关页、《船舶污染物接收单》,对轮机长进行寻味,制作了询问笔录。另外,还复印了《船舶国籍证书》和轮机长适任证书。

本案证据清单

证据名称

数量

种类

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1

书证

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1

书证

询问笔录

1

当事人陈述

《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的作业)相关页复印件

2

书证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复印件

1

书证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船舶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船舶处理残油和油污水未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使海事机关无法对船舶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有效跟踪监督。

本案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考虑到该船污染物的处理按规定进行,没有随意排放,只是没有相应记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补充记录,因此给予从轻处罚是合理的。

从实际情况来看,船员特别是小型船舶的船员环境保护意识普遍淡泊,这已成为海事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规范船舶涉及污染物的作业行为,提出如下管理建议:一是利用船员培训发证、审验、船舶办理签证和海事巡航监管等环节,加强海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新出台法规的宣贯学习,使船民知法守法,提高环保意识。二是海事机构要全面加强对船舶机器处所油类作业的监督检查,对机器处所产生的残油和含油污水要进行有效跟踪。防止船舶残油和含油污水去向不明和随意排放。三是要加大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促使船舶按《油类记录簿》记载要求,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油类操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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