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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09-12-21 浏览次数:字体:【

  

  为了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便利危险货物的运输,规范危险货物申报和集装箱装箱作业管理,江苏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办法》,历时15个月,制定出台了《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该《实施细则》做如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2008年,江苏海事局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审批86181艘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7524万吨,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94383TEU,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238万吨。近几年,也一直稳定在这一水平上。这样的危险货物运输艘次数目前在全国处于第二位,仅次于广东省。近年来,由于船载危险货物瞒报、谎报、漏报、错报和集装箱装箱质量问题引发的船舶险情事故有增无减。仅2008年一年,检查发现有24起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行为。因此,危险货物瞒报、谎报、漏报、错报和集装箱装箱质量问题已经成为了当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管中的难点问题,也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了。

  《江苏海事局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集装箱装箱诚信管理实施细则》,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与装箱活动进行了规范,对申报单位、装箱单位、申报员与装箱检查员实行诚信分级管理,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考虑,可以营造诚信经营的氛围,使海事管理更加便民利民,让诚信经营行为享受更多的优惠,便利水路危险货物的运输,提高相关单位营运的经济效益。

   二、《实施细则》中与申报员和装箱检查员有切身利益的条款

  《实施细则》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申报员、装箱检查员的扣分情况与培训证明挂钩,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措施;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申报员、装箱检查员严重违法时注销培训证明的情况;在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注销培训证明后,2年内不得从事申报员、装箱检查员的业务。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申报员、装箱检查员在培训证明有效期内累计扣分满40分的,由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作出暂扣培训证明的决定,经知识更新培训后,方可允许继续从事申报员或装箱检查员的工作;累计扣分满60分的,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应将情况及时报江苏海事局,由江苏海事局注销培训证明。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注销培训证明的五种行为:

  (一)欺骗、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有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的;

  (三)未到现场监装,签署装箱证明书的;

  (四)在申报或装箱中存在过失,导致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或隐瞒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进行纠正的。

   二、关于诚信等级的划分

  《实施细则》将单位诚信等级从高至低分为A、B、C三个等级。申报单位、装箱单位诚信等级初次评定时,上两年度内无不良记录的,诚信等级定为A级;有一般不良记录的,定为B级;有重大不良记录的,定为C级。成立不足两年的申报单位、装箱单位,诚信等级定为B级。

  这样的等级划分并不是“终身制”,A、B、C三级之间是根据单位遵守法规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的。对于原诚信等级为A级的申报单位、装箱单位,一年内累计扣分不满10分的,保留A级;累计扣分10分以上40分以下的,调整至B级;累计扣分40分以上的,调整至C级。

  对于原诚信等级为B级、C级的申报单位、装箱单位,一年内未扣分的,诚信等级调高一个等级;累计扣分不满40分的,维持原诚信等级;累计扣分满40分的,诚信等级调低一个等级。

  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在一年内未从事相关业务的,诚信等级调低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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