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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镇江北部滨水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09-12-21 浏览次数:字体:【

 

  根据镇江北部滨水区规划和建设现状,以及建成后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镇江北部滨水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做如下解读: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

  为建设山水生态园林城市,提升城市功能,镇江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建设北部滨水区的决定。该工程规划范围西起润州路、东至航信路、南到长江路、禹山北路,包括长江水域和滩地在内的总规划范围达61平方公里,其中较稳定的陆地面积大约24平方公里,其余大部分面积为水域和湿地。

  北部滨水区建成后,其间的水域范围将大幅增加,海事监管的任务和压力也相应加大。建成后的北部滨水区水域除包括原镇江港老港池及金山湖外,还将遵循“部分退渔还湖、恢复原有水系、疏通河道、内江清淤”原则对滨水区水系进行整治,总体水域面积较之前有很大增加。同时,北部滨水区的建设将镇江港老港池、金山湖及新增水域范围连通,形成一片整体水域,并通过一闸一坝的建设将北部滨水区建成一块封闭水域。

  北部滨水区建成后,其间的活动主体将发生根本改变,海事监管的重点有所转移。原来用于水上货物运输的镇江老港池将被建设成为以旅游观光为主的水上风景区,建成后的北部滨水区平均水深将维持在4.7米左右,规划在滨水区水域内建造由水上巴士和观光游船组成的水上交通系统。

  针对上述变化情况,为了更好地履行对该水域的监管职责,我局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针对性的管理规定,对在该水域从事有关活动的主体及其行为作出相应的约束,以有效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二、《规定》的调整对象

  《规定》的调整对象是在镇江北部滨水区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其中,特别对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的旅游船艇和旅游船艇操作人员做了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到在北部滨水区内从事架设桥梁、索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作业或者活动与水上交通安全密切相关,因此《规定》把在北部滨水区水域内进行的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也作为了调整对象。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所指镇江北部滨水区水域,是指西起润州路、东至航信路、南到长江路和禹山北路之间可供船舶通航的水域,但不包括由长江路、环湖路和新河东岸路所围闭的金山片区水域。将金山片区水域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主要是根据2000年《交通部、江苏省关于在江苏实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议》的相关规定,金山片区水域属镇江市地方海事局管辖范围。

  四、旅游船艇管理

  《规定》第五条对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的旅游船艇做了要求,第七条规定了旅游船艇操作人员资质要求,第十条规定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应在旅客自行操作旅游船艇的活动水域,设置明显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五、强化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的安全保障职责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营运和防污染制度,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八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可能造成危害和重点的区域设置醒目安全标志,配备相应的救生设备;严格遵守可供不同水上娱乐项目活动的专门水域规定。

  镇江北部滨水区目前已经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建设,《规定》的出台将为建成后的滨水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供有效的法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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