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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船舶管理 (新版)

发布时间:2009-12-18 浏览次数:字体:【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以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申请)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3、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影印件;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每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以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申请)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申请核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1.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及其影印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及其影印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影印件;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影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9、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 、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以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申请)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1、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影印件;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保安证书(必要时);
4、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
5、航线运行手册;
6、船舶操作手册;
7、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8、培训手册。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以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申请)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进行国籍登记。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轮机入级证书及其影印件(必要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沿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影印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影印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无线电安全证书及其附件、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三)船舶文书核发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以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申请)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说明:江苏海事局负责《连续概要记录》的核发受理,其他船舶文书的核发由南京海事局负责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根据船舶种类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吨位证书;
                (4)国际载重线证书;
                (5)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客船安全证书;
                (9)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1)(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12)(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3)(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4)安全管理证书;
(15)符合证明副本;
(16)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17)如果船舶申请换发签证簿,则应要求提交旧签证簿。
2、申请航海(行)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4、申请车钟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5、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已填写的《连续概要记录》相关芯页及其电子文档;
(3)《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影印件;
(4)《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5)《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影印件。
船舶管理人持“管理协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及上述材料,可以申请《连续概要记录》。
6、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书;
(2)已填写的《连续概要记录》相关芯页及其电子文档;
(3)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船舶保安规则》
6、《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办结时限:一般文书当场办理,《连续概要记录》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三、船舶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以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6、已收到船舶登记档案(适用于其它登记机关转来的船舶)。
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5�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以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
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以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
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没有抵押权登记的除外);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以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
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一式二份);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报交通部海事局公告,批准后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公告费用
 
(五)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以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
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六)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以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
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1、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七)《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以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申请)
受理部门: 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 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适用于SOLAS公约特别规定的货船;
2、船舶已配备拟提交审核的《货物系固手册》;
3、船舶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与材料。
提交材料:l、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2、货物系固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3、《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影印件;
4、船舶总布置图;
5、系固设备布置图;
6、船舶系固安全评估文件;
7、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办理依据: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四、船舶名称核准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除连云港地区以外的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申请)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
2、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原件和复印件一致。
3、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
4、船名由汉字(其英文译文为汉语拼音)或汉字并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汉字不得少于2个。船名字符数最多不超过14个,最少不少于4个(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1个字符)。
5、船舶名称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① 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② 同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
③ 同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相近的。
④ 带有民族歧视性或殖民主义色彩的。
⑤ 有损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⑥ 外省、市简称加带船舶种类组成的(有批准文件的除外)。
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⑧ 主管机关或登记机关认为不能使用的其他特殊性语言。
提交材料:1、船舶名称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证件。
3、委托书。
4、受托人身份证。
5、相关证明文件:
①船舶建造合同(新建船舶)。
②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新购船舶)。
③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船舶)。
④如船系共有,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
⑤如该船设有抵押权登记,还应提交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
⑥船舶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交提前1个月公告3次的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1、《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 2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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