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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新版)

发布时间:2009-12-18 浏览次数:字体:【
一、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一)公司《符合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航运公司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5、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手册;
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4、《临时符合证明》影印件(如已经取得);
5、船舶管理协议(申请人为船舶管理公司);
6、公司所属或管理的纳入体系船舶的《船舶清单》;
7、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8、法人资格证明。
9、公司船舶总清单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二)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航运公司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3、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6、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手册;
2、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4、船舶管理协议(申请人为船舶管理公司);
5、公司所属或管理的纳入体系船舶的《船舶清单》;
6、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7、法人资格证明。
8、公司船舶总清单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2、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3、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公司《符合证明》影印件;
4、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如已经取得);
5、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发证不收费
(四)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2、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3、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公司在船舶取得《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后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3、《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影印件;
4、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五)公司《符合证明》年度签注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航运公司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半月内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说明;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3、公司所属或管理的纳入体系船舶的《船舶清单》一份(如果有变化);
4、公司《符合证明》影印件。
5、公司船舶总清单
办理依据: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签注的,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签注不收费
(六)公司《符合证明》换证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航运公司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册;
2、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船舶);
6、公司《符合证明》影印件;
6、公司所属或管理的纳入体系船舶的《船舶清单》一份(如果有变化);
7、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报告(由专门评估机构提供)。
8、公司船舶总清单
办理依据: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七)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和附加审核)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航运公司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后指定时间内提出跟踪审核申请(适用于跟踪审核);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跟踪审核申请(适用于跟踪审核);
                  2、上次审核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情况说明。
办理依据: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经审定不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结果通知不收费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办理依据: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1、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中间签注:实施审核后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不予签注。
收费标准: 签注不收费
(九)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各分支、派出机构政务中心
说明:1、江苏海事局负责国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2、连云港局负责当地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3、其他局属分支、派出机构负责国内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受理。
受理岗位:海事行政许可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具备条件: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2、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最新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报告;
3、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说明;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影印件。
办理依据: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二、听证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许可的听证)
受理部门:法规规范处
受理岗位:法制管理
申请 人: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听证)
具备条件:(一)行政处罚听证
1、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额罚款”);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许可听证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2、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提交材料:1、听证申请书;
2、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影印件)(限行政处罚听证)。
办理依据:(一)行政处罚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行政许可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办结期限: 行政处罚听证: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会。7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行政复议
实施机关:江苏海事局(负责对以所属分支机构和直属派出机构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复议)
受理部门:法规规范处
受理岗位:法制管理
申 请 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3、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4、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
5、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6、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个工作日的除外。
提交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提交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格式〉的通知》
办结期限: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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