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航运公司、代理公司和港口装卸公司:
为推进长江江苏段“国际海港区”建设,建立水上诚信服务与监督体系,便利集装箱船舶运输,更好地服务江苏沿江沿海经济发展,经交通部海事局同意,江苏海事局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在辖区范围内建立诚信集装箱船“绿色通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绿色通道”内集装箱船享有的便利
(一)定期办理进出港签证。国内定线航行集装箱船可申请办理定期签证。取得定期签证的船舶,每航次进港后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二)定期结算船舶港务费。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可向进出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定期集中缴纳或定期通过银行汇转船舶港务费。海事管理机构按航次计费。
(三)定期申报过境危险货物集装箱。船舶载运过境危险货物集装箱可按月办理定期申报手续,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每次进港24小时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过境危险货物舱单,提交可采用传真、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
(四)网上申办进口岸许可。船舶或其代理人可通过网络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许可并获取审批结果。
(五)网上申办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船舶或其代理人可通过网络申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并获取审批结果。
(六)简化或免除集装箱开箱检查。船载集装箱无特殊情况不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开箱检查;船载过境危险货物集装箱无特殊情况免除开箱检查;对已申报危险货物的船载集装箱,如《装箱证明书》由诚信装箱检查员签发,无特殊情况免除开箱检查。
(七)优先和减少船舶安全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和开航前检查实行提前预约、优先安排,一般情况下船舶安全检查12个月1次。
(八)优先放行。因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重大水上活动、恶劣天气和事故等导致的禁航结束后,以及船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结束并得到纠正后,可优先放行。
(九)安全短信息服务。船舶提供手机号码后,将得到海事管理机构发送的航行通(警)告等水上交通安全信息。
(十)缩短船员证书办结时限。申请办理船员证书,可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缩短办结时限。
二、“绿色通道”的准入条件
在江苏海事局辖区营运的内河、沿海和中国籍国际航行集装箱船进入“绿色通道”,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以下条件:
(一)归属航运公司管理;
(二)船龄为20年及以下的船舶;
(三)近12个月内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未被滞留;
(四)近12个月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
(五)近12个月内无肇事逃逸、伪造证书、超载运输、违反定线制航行、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瞒报谎报危险品、抗拒监管和逃漏国家规费等海事违法行为。
三、“绿色通道”资格的申办
(一)申请:“绿色通道”资格的申请,由集装箱船归属的航运公司向辖区内船舶营运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政务中心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绿色通道”船舶申报表;
2.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3.船舶管理协议(适用代管船舶);
4.船舶国籍证书影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影印件;
6.船舶最低配员证书影印件;
7.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影印件(适用的船舶);
8.SMC和DOC副本影印件(适用的船舶);
9.近12个月内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或港口国检查报告及其影印件;
交通部海事局公布的“安全诚信船舶”仅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安全诚信船舶”证书影印件。
(二)办理:申请材料被受理后,符合准入条件可以进入“绿色通道”的集装箱船,江苏海事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并发放 “绿色通道”通行标志。“绿色通道”通行标志有效期两年,需要重新换发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受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绿色通道”通行标志由申请人到受理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政务中心领取。
船舶取得 “绿色通道”通行标志即可享有本通告所述的各项便利。
四、“绿色通道”资格的取消
已进入“绿色通道”的集装箱船,如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绿色通道”准入条件,辖区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将暂时收存其“绿色通道”通行标志并报江苏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在核实后将公布取消其“绿色通道”资格。
五、其他
进入“绿色通道”的集装箱船舶不免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义务。
诚信集装箱船“绿色通道”的实施由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涉及本通告的有关事项,相关单位和船舶可到江苏海事局辖区内各海事管理机构的政务中心咨询,或登录江苏海事局网站(www.js-msa.gov.cn)查询。
辖区内各海事管理机构的政务中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绿色通道”船舶申报表》可登录江苏海事局网站下载或到辖区内各海事管理机构的政务中心领取。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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