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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绿色通道船舶核准前公告
江苏海事局关于打造诚信集装箱船舶 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服务江苏沿江沿海开发战略,推进长江江苏段“国际海港区”建设,从海事管理环节上最大限度便捷诚信集装箱船舶,提高运输效率,进而促进我省沿江沿海运力结构和组织运输方式调整,经请示部局同意,我局将于200771日起在辖区范围内建立诚信集装箱船“绿色通道”。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交通部党组 “三个服务”和江苏省委省政府“两个率先”要求,结合开展“牢记党的宗旨,主动做好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大力推进长江江苏段 “国际海港区”建设,努力打造辖区诚信集装箱船“绿色通道”, 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海事形象,更好地服务江苏沿江沿海开发和地方经济发展。

二、实施原则

遵循依法、诚信、便民和统一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全局辖区内统一做法,对于具有一定安全诚信度的集装箱船,尽可能地简化手续和提供便利,服务行政相对人。

三、实施内容

(一)“绿色通道”内集装箱船享有的便利

1、定期办理进出港签证。国内定线航行集装箱船可申请办理定期签证。取得定期签证的船舶,每航次进港后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定期结算船舶港务费。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可向进出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定期集中缴纳或定期通过银行汇转船舶港务费。海事管理机构按航次计费。

3、定期申报过境危险货物集装箱。船舶载运过境危险货物集装箱可按月办理定期申报手续,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每次进港24小时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过境危险货物舱单,提交可采用传真、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

4、网上申办进口岸许可。船舶或其代理人可通过网络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许可并获取审批结果。

5、网上申办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船舶或其代理人可通过网络申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并获取审批结果。

6、简化或免除集装箱开箱检查。船载集装箱无特殊情况不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开箱检查;船载过境危险货物集装箱无特殊情况免除开箱检查;对已申报危险货物的船载集装箱,如《装箱证明书》由诚信装箱检查员签发,无特殊情况免除开箱检查。

7优先和减少船舶安全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和开航前检查实行提前预约、优先安排,一般情况下船舶安全检查12个月1次。

8、优先放行。因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重大水上活动、恶劣天气和事故等导致的禁航结束后,以及船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结束并得到纠正后,可优先放行。

9、安全短信息服务。船舶提供手机号码后,将得到海事管理机构发送的航行通(警)告等水上交通安全信息。

10、缩短船员证书办结时限。申请办理船员证书,可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缩短办结时限。

(二)“绿色通道”的准入条件

在江苏海事局辖区营运的内河、沿海和中国籍国际航行集装箱船进入“绿色通道”,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以下条件:

1、归属航运公司管理;

2、船龄为20年及以下的船舶;

3、近12个月内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未被滞留;

 4、近12个月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

5、近12个月内无肇事逃逸、伪造证书、超载运输、违反定线制航行、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瞒报谎报危险品、抗拒监管和逃漏国家规费等海事违法行为。

(三)“绿色通道”的申办和取消

1、申请:集装箱船申请进入“绿色通道”,应由其归属的航运公司向辖区内船舶营运所在地局属各单位的政务中心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绿色通道”船舶申报表(见附件);

2)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3)船舶管理协议(适用代管船舶);

4)船舶国籍证书影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影印件;

6)船舶最低配员证书影印件;

7)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影印件(适用的船舶);

8SMCDOC副本影印件(适用的船舶);

9)近12个月内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或港口国检查报告及其影印件;

交通部海事局公布的“安全诚信船舶”仅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安全诚信船舶”证书影印件。

2、受理、核查和准予:局属各单位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对照准入条件、按照内部核查程序对船方提交材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在《“绿色通道”船舶申报表》中签署核查意见,加盖本单位行政章,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江苏海事局船舶处,并妥善保存申请材料。核查不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江苏海事局收到《“绿色通道”船舶申报表》后,按照内部三级核准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准予进入“绿色通道”的,由江苏海事局公布并发放“绿色通道”通行标志。“绿色通道”通行标志有效期两年,需要重新换发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绿色通道”通行标志由各单位政务中心发放给申请人。

取得 “绿色通道”通行标志的船舶享有“绿色通道”的便利。

3、取消:已进入“绿色通道”的集装箱船,如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绿色通道”准入条件,局属各单位发现后应暂时收存 “绿色通道”通行标志并报江苏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在核实后将公布取消其“绿色通道”资格。

四、实施方法

(一)关于定期签证的办理。

1、办理:取得 “绿色通道”通行标志的船舶,应持以下材料分别到辖区内拟进出港口的局属各单位签证站点申请办理船舶定期签证,无需再另行申请定期签证批准手续。

1)“绿色通道”通行标志;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4)船舶国籍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船舶最低配员证书;

7)船员适任证书;

8)防止油污证书;

9SMCDOC副本(适用的船舶);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1)船舶港务费缴纳证明(含缴纳协议);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舶营运证。

如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签证人员收到定期签证申请后,应当对照定期签证条件审查签证材料,做出是否准予定期签证的决定。准予定期签证的,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准予定期签证的意见和定期签证有效期、航线、中途挂靠的港口,以及签证人员的执法证编号、签证时间,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定期签证有效期为1个月,适当时候延长到不超过3个月。(例:“该船舶为绿色通道船舶,准予定期签证。航线:从南京至上海,中途挂靠****,有效期从****。”)不予签证的,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意见和理由,并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签证人员的执法证编号、签证时间,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

局属各单位分别办理船舶进出本港的定期签证,并在《船舶签证簿》签注时使用不同的页面。同一船舶进出局属各单位内不同的海事处(办事处)管辖的码头、泊位,向任一海事处(办事处)的签证站点申请办理定期签证。

2)进港报告:局属各单位应在相应的集装箱码头调度室设置海事专用箱。取得定期签证的船舶,每次进港后应按实际情况准确填写《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投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设在集装箱码头调度室的专用箱中;也可采取书面传真、直接递送的方式,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和集装箱装卸情况。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天及时收集船方提交的《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同一船舶进出局属各单位内不同的海事处(办事处)管辖的码头、泊位,应分别向不同的海事处(办事处)报告。

3)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签证人员应每天根据船方提交的《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将当天的船舶签证情况补录入船舶动态系统。

(二)关于船舶港务费的收缴。

“绿色通道”内船舶港务费缴纳可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分别向其进出港口作业点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定期集中缴纳。船舶进出港口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方每航次提交的《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按航次计算、定期集中收缴船舶港务费,并与港口作业单位的作业台帐核对,督促船舶定期足额交纳船舶港务费,确保应征不漏。

(三)关于定期申报船舶载运过境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办理。

1、申报:进入“绿色通道”的集装箱船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过境可由船舶或其代理人每月办理定期申报,定期申报可与办理定期签证一并进行,但需增加以下申请材料:

1)船舶的危险品适装证书

2)注明定期过境危险货物名称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上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定期申报的航线和有效期。

办理定期过境申报的船舶每航次进港24小时前,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将本航次本港口过境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舱单通过传真、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提交给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本港口有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仍需按航次办理申报。

2、船载客货系统数据录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过境定期申报情况,应由海事执法人员根据船舶提交的危险货物舱单》及时补录入船载客货系统。

(四)关于网上申办进口岸许可和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局将在71日前完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网上申办软件的开发并正式投入使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许可网上申办软件也将尽快投入使用。局属各单位应按局要求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规范内部网上审批程序,并明确专人负责软硬件维护,确保在71日后统一使用该软件。对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局信息办、危防处、船舶处联系。

(五)关于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和船舶安全检查。

1、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对于“绿色通道”内集装箱船拟载运的集装箱,局属各单位可将检查关口适当前移,无特殊情况不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尽可能不影响船期;对于“绿色通道”内集装箱船载运的过境危险货物集装箱无特殊情况不进行开箱检查;“绿色通道”内的集装箱船载运的集装箱已办理危险货物申报的,如《装箱证明书》由诚信装箱检查员签发,无特殊情况免除开箱检查。诚信装箱检查员的评定局将另行规定。

2、船舶安全检查:局属各单位应减少对“绿色通道”内集装箱船的船舶安全检查频次,无特殊情况,在我局辖区内对“绿色通道”内集装箱船的船舶安全检查12个月内检查1次。同时,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和开航前检查实行提前预约、优先安排,不影响其船期。

(六)关于优先放行

各指挥中心应及时掌握局公布的“绿色通道”内集装箱船的船名录。因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重大水上活动、恶劣天气和事故等导致的禁航结束后,指挥中心组织交通时,可根据船方要求优先放行“绿色通道”内集装箱船。

“绿色通道”内集装箱船如发生违法行为,各单位应及时安排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在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和调查取证结束后即可先放行、事后再行处理。如确认其存在肇事逃逸、伪造证书、超载运输、违反定线制航行、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瞒报谎报危险品、抗拒监管和逃漏国家规费等海事违法行为,各单位在处理时应收回其“绿色通道”通行证,并报江苏海事局取消其“绿色通道”资格。

(七)关于安全短信息服务。

目前,辖区已有指挥中心开展安全短信息服务。未开展安全短信息服务的指挥中心应尽快与移动公司或联通公司取得联系,解决相关技术问题,保证辖区所有的指挥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平台向提供手机号码的“绿色通道”内集装箱船发送航行通(警)告、恶劣天气提醒等水上交通安全短信息。局也将对安全短信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等逐步进行规范。

(八)关于缩短船员证书办结时限。

局船员处以及连云港局、南京局、南通局在办理船员证书时,对于在“绿色通道”内集装箱船上服务的船员,实行提前预约优先办理,并可将船员证书办结时限缩短至7天。

六、实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打造“绿色通道”工作。

打造诚信集装箱船“绿色通道”是江苏海事局助推“国际海港区”建设三项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江苏海事局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努力建设服务型机关的又一项实际行动。各单位要从落实交通部党组“三个服务”要求和服务江苏“两个率先”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打造诚信集装箱船舶“绿色通道”这项工作,结合“牢记党的宗旨,主动做好服务”主题活动开展,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提前部署,充分准备,抓紧落实相关工作,确保各项便利措施落实到位

(二)深入宣传、广泛发动。

各单位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对外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打造诚信集装箱船“绿色通道”的重要意义和具体举措,要在政务中心、船舶签证站点、集装箱码头张贴并向船方发放相关通告,主动向相关单位、集装箱船公司及其船员进行宣传并耐心接受船方的咨询;对内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贯彻本实施意见,领会打造诚信集装箱船“绿色通道”的实质内容,熟悉掌握工作要求和具体做法,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工作职责。

1江苏海事局负责打造诚信集装箱船“绿色通道”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船舶进入“绿色通道”的准予、公布、取消,具体职能部门为船舶监督处。各相关业务部门按职能分工落实各项便利措施,并给予指导。

2、局属各单位负责本辖区诚信集装箱船“绿色通道”的实施工作,具体负责船舶进入“绿色通道”的受理、初步核查、上报,通行标志发放,以及定期签证、过境危险货物集装箱定期申报等相关便利措施的落实和日常监督检查。

3、对于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许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等相关许可事项,局属各单位应根据“绿色通道”快速、便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内部分工,尽可能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出口岸许可证发放工作交就近海事处负责,提供24小时服务。

(四)保持一定的现场检查力度。

各单位对到港集装箱船应保持一定的现场检查力度。对未进入“绿色通道”的集装箱船,要加大检查频次和检查力度;对已进入“绿色通道”的集装箱船,要适时开展一定频次的日常现场巡查,重点是检查集装箱船安全诚信状况的维持情况。

(五)建立健全诚信管理机制

对于“绿色通道”内的集装箱船,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诚信管理机制。应建立“绿色通道”内集装箱船安全诚信管理档案,并对其安全诚信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应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制度,加强上下、左右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确保有关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传递。对已进入“绿色通道”的集装箱船出现可取消资格的不安全诚信情况,各单位核实后应收存其《“绿色通道”通行证》,并报江苏局取消其“绿色通道”资格。

(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在诚信集装箱船“绿色通道”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定期了解实施情况,收集船舶、船公司、集装箱码头和代理单位等方面的意见,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至我局,以便我局不断推进和改进“绿色通道”建设,促进集装箱水上运输更高效、更便捷,从而带动江苏水上物流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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