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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订13G和新增第13H条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局(处):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50届特别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对《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并于2005年4月5日生效。为了认真执行该规定,我局已下发了《关于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订13G和新增第13H条的通知》(苏海船舶[2005]135号)文,为进一步深入执行该修正案和有关要求,交通部海事局近日又下发了《关于加强《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订13G和新增第13H条实施工作的通知》,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做好宣贯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对有关岗位执法人员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知该修正案的内容和我国执行该修正案的政策,特别是油港和油码头所在辖区,要做到全员培训。
    二、目前13G和13H的要求只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油船,对该类适用船舶要严格掌握规定的淘汰时间,和对于主管机关允许的符合CAS(状况评估计划)检验要求的船舶在所规定日期之后仍继续营运应满足的条件。
    三、在办理国际航线油船进出口岸审批、船载危险货物进出口申报审批时,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办理相关船舶登记时,也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我国执行13G或13H要求的单壳油船不予审批。
    四、加强船旗国和港口国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油船IOPP证书及附件格式B中5.8内容的符合性,对于需满足CAS(状况评估计划)的油船,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CAS检验,并持有有效的《符合证明》,对持有临时符合证明的船舶,应注意其期限不能超过5个月,持有符合证明的船舶,有效期不能超过5年6个月。
    五、各相关执法岗位的工作要相互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已经通过进出口岸审批的船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口申报审批的油船以及进行过PSC和FSC的油船,要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各直属局处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单壳油轮,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要报备江苏海事局危防处。
    请各单位对已审批进入或拒绝进入我国管辖水域的单壳油船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季度初5号前报江苏海事局危防处,(wfc@js-msa.gov.cn)。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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