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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政务法律法规
关于转发《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并启用新版船舶登记计算机软件系统的通知
各直属局(处):
    现将部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并启用新版船舶登记计算机软件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并根据部局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尽快纠正前期船舶登记档案整理中发现的问题,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或无法自行纠正的问题,要逐船列表造册,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整理档案时发现确实不存在的船舶以及无法确认是否存在的船舶要单独列表造册。造册清单于10月30日前报江苏海事局。
    二、尚未完成数据录入的单位要集中人力,抓紧录入,除不能录入新版船舶登记系统的船舶外,其他海船和河船数据必须在10月30日前录入完毕。录入时遇到重名无法录入时,应主动与有关船舶登记机关沟通,以外网船名审核、初次登记时间、系列船名等优先顺序原则决定取舍,仍然无法解决时,于10月30日前列表造册报江苏海事局。
    三、除临时船舶国籍登记外,船舶登记业务必须通过新版船舶登记系统完成。自2006年1月1日起,临时船舶国籍登记也必须通过新版船舶登记系统完成。
    四、各单位要加强新版船舶登记系统管理,保证新版船舶登记系统计算机专机专用,与外网严格分离。船舶登记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权限操作系统,妥善保管用户密码,不得外泄。
    五、各单位要抓紧发放船舶IC卡,通过各种途径通知船舶领取船舶IC卡,局将在内网公布持卡船舶清单。2005年12月1日起,清单上的船舶必须持卡签证。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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