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共服务 船舶服务 
 
关于实施船舶滞留专家复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0-10 浏览次数:字体:【
 

 

 

  为了妥善解决海事主管机关对船舶实施滞留措施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切实保障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认可机构(船级社)的利益,提高我国船舶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水平,我局决定实施船舶滞留专家复审制度,并成立由资深船长、轮机长、验船师、船舶安全检查员组成的船舶滞留复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审查同意,由李恩洪等21名成员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或补充。

  二、专家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中国籍船舶在国内港口接受中国海事局所属机构监督检查(FSC),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检查的结果及采取的滞留措施提出申诉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滞留复审专家委员会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组成3人专家工作组,做出技术评判,并向中国海事局提交技术评价报告,提出维持或改正检查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建议。

  (二)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接受港口国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PSC),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检查的结果及采取的滞留措施提出异议并请求中国海事局向港口国主管当局提出交涉时,依《工作程序》组成3人专家工作组,做出技术评价,为中国海事局向港口国主管当局提出交涉提供技术支持。

  (三)外国籍船舶在国内港口接受中国海事局所属机构监督检查(PSC),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检查的结果及采取的滞留措施提出申诉时,依《工作程序》组成3人专家工作组,做出技术评判,并向中国海事局提交技术评价报告,提出维持或改正检查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建议。

  三、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

  专家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滞留复审专家委员会工作程序》开展船舶滞留复审工作。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