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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政务安检信息
关于开展船舶操作性要求集中检查活动的补充通知

各直属局(处):
根据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备忘录会议决定,200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各成员国将在亚太地区统一开展针对船舶操作性要求的集中检查会战活动(Concentrated Inspection Campaign,以下简称CIC)。我局按照部海事局《关于开展船舶操作性要求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海船舶[2005]302号)的要求,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船舶操作性要求集中检查活动的通知》(苏海船舶[2005]225号),提出了集中检查的相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现从事港口国监督的检查员认真学习、掌握文件精神和东京备忘录秘书处发布的《船舶操作性要求集中检查活动指南》有关内容。江苏局将在9月份召开专题研讨会。
二、各单位应认真开展此次检查活动,至今,有些单位还未针对操作性要求检查任何船舶。
三、本次集中检查活动(CIC)应与日常的港口国监督(PSC)选船、 检查结合起来开展,凡进行PSC检查的,必须同时开展针对船舶操作性要求的检查。检查结束后,应认真填写PSC报告、CIC报告(即为CIC调查表),并签发一份给船方。若CIC报告的问题中,有打NO的,应同时在PSC报告“Form B”中亦列出此缺陷。应及时将PSC报告、CIC报告中的数据上传到APCIS网。
四、要求每周一下午,将上一周的CIC报告传真到船舶处,报告下方应签有检查员姓名。在CIC报告中若有打No的,应同时将PSC报告的“Form B”传真到船舶处。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本次活动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本次活动的实施情况、检查船舶艘数、缺陷数、滞留数等。
五、江苏局船舶处将通过查阅APCIS网等手段,跟踪各单位开展活动情况,并每个月通报一次。
六、若有关于本次集中检查的程序及APCIS使用等问题的,可与船舶处王宏宇联系。联系电话:025-83279629;传真:025-83279630。

                 二○○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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